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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9威尼斯二级学院(课部)党组织会议制度 (试行)

作者:时间:2018-05-21点击数:

9499威尼斯二级学院(课部)党组织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学院的领导,充分发挥学院(课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学院(课部)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健全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党组织会议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学院(部),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和公共课部。


第二章 二级学院(课部)党组织会议制度

第四条 党员大会是二级学院(课部)党总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二级学院(课部)党总支的最高领导机关,有决策权、组织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负责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党总支委员会的工作向党员大会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二级学院(课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校党委工作制度和安排要求,就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就党总支委员会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

(二)研究学院(课部)全面工作和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等专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开展上述工作的具体决策,审定上述工作相关制度,审议党总支委员会关于上述工作的报告,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

(三)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对学院(课部)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负责人进行任免调整;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研究形成决策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审核学院(部)重大事项,把好政治关,具体包括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事项,审核把关形成决策意见,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选举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撤免总支委员和出席代表;

(七)对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和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和备案;

(八)研究、决定或表决党总支委员会提交的其它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二级学院(课部)党总支委员会履行领导机构职责、负责日常工作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之事项和经与院长(课部主任)沟通确定由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党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

第九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含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一般在会前三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组织员应当协助组织委员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组织委员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被征集人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其它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一般在会前一天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奖惩等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一)参会人按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

(四)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六)议题多余1项的,可将安排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步骤,而后按本条之第(二)、(三)、(四)(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决。

第十六条 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参会人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组织委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二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课部)党组织履行的主要职责及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课部)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学院(课部)党政班子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做出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党员无故拖延、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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